2014年9月11日星期四

给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的公开信

2014-09-12 03:11:28|  分类: 斯宅 |  标签:斯宅  因果  重要新闻   |字号 订阅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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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不知校友孟建柱可曾记得,新中中学有一位体育老师叫斯关庆,他是我的父亲。2010年中秋我父亲斯关庆竟被两个畜生不如的东西迫害致死!
       本人丹增香巴公开举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混淆是非、颠倒黑白、徇私舞弊、贪赃枉法!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已完全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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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新中中学,父亲与学生,右一为父亲斯关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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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新中中学体育教研组,右一为父亲斯关庆。估计摄于1960年代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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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摄于63.5.20    前排四位老师,左2为先父斯关庆,右1为杨玉琴老师。杨玉琴、谭皂芬两位老师端庄秀美,待我如慈母般关爱。杨玉琴老师在文革中曾遭学生羞辱,约80年代初去了美国。可惜谭皂芬老师照片暂未找到,估计藏于其它相册中。 
2012年4月2日清明祭祖  朝拜圣女林昭墓 - 丹增香巴 - 丹增香巴的博客
 摄于64.7.4    前排左4为斯关庆老师,右3为吴文琪老师。当时我还未出世,17年后吴老师是我初三班主任。
不知新中校友孟建柱可曾记得照片中的老师们? 
希望我校友孟建柱看到此文,对民族民主网开一面 - 丹增香巴 - 丹增香巴的博客

希望我校友孟建柱看到此文,对民族民主网开一面 - 丹增香巴 - 丹增香巴的博客
 我校六三届毕业生,上海市副市长孟建柱(左二)陪同李鹏总理视察。
       本人丹增香巴公开举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混淆是非、颠倒黑白、徇私舞弊、贪赃枉法! 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已完全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! 

        曾经的亲妹,现在的杀父仇人尸其夫妇,这对猪狗不如的鸟男女,大慨仗着它有几个臭钱,可以继续贿赂吴中区法官,竟打电话让我姑妈转告我与母亲,威胁我要继续几年前已结束的那场官司。我让姑妈转告这对猪狗不如的东西,它要打官司,我奉陪到底,我会与它算总帐的,包括它们怎么害死父亲,怎么抢父母的房产,怎么把父母的房产抢到外婆名下,再把抢去的房子骗到手,怎么把失去房子的外婆骗到老人院至今两年多,怎么诬陷我揭露它们罪恶历史的博文《一张狗皮换半套房子》等文为"诽谤、不实"…
       虽然几年前 我因揭露尸其夫妻罪恶历史的博文《一张狗皮换半套房子》,引来两只疯狗的反噬,使我母亲多损失1万元以赔偿我的所谓"侵权罪",同时我与母亲不得已忍气吞声打落牙和着血往肚里咽,依判决书将此文从我博客上撤下了。所幸的是,此文早已在网上流传开来,至今可用百度轻松搜到,这也算是我虽败犹胜的一点小小安慰吧!
       没曾想,今天姑妈转告说,尸其老公听友说,文章还在网上,尸其因此威胁我要继续打官司。
       我告诉姑妈,人家当年转载文章与我无关,我也无权干涉。她作婊子还要立牌坊吗?!它们这对狗东西杀父、害母、抢房、谤佛
骗外婆,坏事做绝,现在还想毀灭罪证,它们想得也太美了,还以为法院是它们家开的呢!


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网站相关文章附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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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 > > 案例评析
· 斯某某诉斯某名誉权纠纷案
· [2013-09-24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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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裁判摘要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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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统计,2011年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达5.13亿人,互联网普及率达38.3%,论坛、博客、日志等已日益成为公众传播信息、发表言论的重要平台。近年 来,因网络文章、言论等引起的名誉权诉讼时有发生,但此类案件存在受害人难以确定、证据难以收集和损失难以界定等难题。本案系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 首例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,侵权行为较为典型,案件类型和法官调解思路均具参考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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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号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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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:(2011)吴民初字第072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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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案情简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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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斯某某,女,汉族,住苏州市沧浪区湄长新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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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被告斯某,男,汉族,住苏州市沧浪区湄长新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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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告斯某某诉称,其与被告系同胞兄妹,被告在博客中发表博文,极大贬损和丑化原告及其丈夫。博文已几经转载,并被不特定的受众多次浏览、扩散,严重扰 乱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,致原告精神受刺激,无法正常工作生活,也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。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,均遭拒绝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被告立 即停止侵权、恢复名誉,并公开赔礼道歉;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28元;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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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斯某辩称,原告诉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。其在网上发表一些言论,大部分没有指名道姓,且为叙述事实,可能有点夸张;原告夫妇对父母指责谩骂、拳脚相加,被告用佛家的观点劝其向善并无过错;原告是普通百姓,网络关注度有限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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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:原告斯某某与被告斯某系亲兄妹,原告斯某某先天性残疾,身高1米左右。斯某皈依藏传佛教,法名秋巴让智。自2010年 10月起至2011年7月,被告在新浪、网易等网站注册的博客上发表了“一张狗皮换半套房子”、“大活佛对恶人的预言”、“疯狗又串到网上来咬人了”、 “极乐鸟的故事”等博文。在上述博文中出现了如下一些文字:“我妹斯某某,先天残疾,双膝关节严重脱位,我父母在前世曾经共同杀害过一条狗,尤其我父亲, 竟活生生地将一张狗皮给扒下来——多么残忍!这条狗今世转为人身,即是我的妹妹。我父母为人老实,但我妹妹却无情义,她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 人。”“2009年11月3日,倪旭这条恶狼,在其妻斯某某的唆使怂恿下,为抢父母的房产,竟丧心病狂,将我父母殴打,此后又多次恶毒谩骂威胁要杀我父 母。”“可以说,我父亲是被其女儿女婿及我外婆所逼死的!古语云:杀父之仇,不共戴天!是可忍,孰不可忍!”“斯某某前世是一条狗。斯某某的残疾是过去诽 谤三宝的果报。斯某某此生对父母造下如此深重的恶业,其果报马上就要现前了。她会得不治之症,死后更惨。唯一的生路是立即忏悔罪业!” “一只杀父害母抢房的疯狗,这几天又串到网上来咬人了。”上述文字可在新浪、网易网站的博客上点击、浏览阅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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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审判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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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、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言辞、情绪激烈,针锋相对。最后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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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被告斯某停止侵权,删除原来发表的“一张狗皮换半套房子”、“大活佛对恶人的预言”、“极乐鸟的故事”、“疯狗又串到网上来咬人了”博文,通过发表原 博客文章的网站(新浪、网易)向原告斯某某赔礼道歉(内容需经法院审核,且在三个月内不得删除),并将网页内容张贴于原告居住的小区(苏州市沧浪区湄长新 村公告栏),被告斯某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10000元,此款于2011年11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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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原告斯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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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15元,由原告斯某某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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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评析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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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,侵害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本案所涉名誉权包含在民事权益内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六条还特别规定, 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:停止侵害、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 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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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被告在新浪、网易网站上注册了博客,并在博文中指出原告名字及显著体貌特征,可以清晰的看到被告明确自己为“斯某”,而“斯某某”为“我妹妹” “先天残疾,双膝关节严重脱位”等字眼,与原告有很强的关联性,且具侮辱性、诅咒性言语。被侵害对象和侵权内容可以确定,相关博文也被转载、阅读,可以认 定被告对原告的人身、人格进行了攻击而造成名誉贬损,被告行为确已构成侵权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但本案也存在以下审理难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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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原、被告系亲兄妹,案件受理前其亲属之间已进行了数起民事诉讼,原、被告母亲在本案中担任被告的代理人,亲情已被撕裂。本案纠纷的产生便是亲情撕裂的 结果,而本案的审理很容易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,但如果审理得当也许能让已撕裂的亲情有所修复,而要做到这一点很有难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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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网络是较为新颖的传播、交流平台,原、被告为普通民众,在网上受关注的程度比较有限,如上网浏览、阅读涉诉博文的受众与原被告并不相识,则对原告的日 常生活是否会造成负面影响?法院认为,虽然原告为普通民众,但其名誉权同样依法受到保护,而且现在网络越来越渗透到普通民众的生活中,因此,在网络上发表 贬损他人人格、诋毁他人名誉的博文,同样能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构成侵权,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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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本案被告已皈依佛教,其在博客上发表的一些博文也是借助宗教故事、传道说教的形式,并通过“佛医”、“活佛”之口对原告在生活中的一些经历加以夸大、 扭曲甚或虚构,以达到发泄自己不满情绪、诋毁原告名誉的目的。众所周知,宗教问题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,处理不慎会引起意想不到的后果。 我国法律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,但公民在进行宗教活动、交流传播宗教教义时也应遵守法律规定,避免对他人的财产、人身造成损害,否则同样应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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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本案存在上述三方面的问题,吴中区人民法院从原告请求立案时就准备做诉前调解工作,但因原告的坚持而未成。承办法官接触案件后同样考虑调解优先,并主 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介入。首先,从亲情着手,抓住本案关健人物即原、被告的母亲斯渝英做工作,她虽然是被告的代理人,但实际上她有着决定作用,在亲情与法律 的碰撞中,她终于意识到不能让双方的仇恨再延续下去;其次,从世情着手,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,原告虽不是什么明星,其在网上受关注的程度不高,但既然原告 能从网上发现,其他原、被告生活中所认识的人当然也有可能浏览到,所以侵权后果是显而易见的,让被告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;最后,从宗教着手, 佛教教导信众要与人为善,在背后说人坏话甚至诅咒明显有悖佛教教义,作为一个皈依佛教的教徒理应从善向善,对待自己的胞妹(更何况她是一个残疾人)更不该 如此。通过上述不懈努力,终使原、被告达成了由被告删除博文、赔礼道歉、支付精神赔偿金的调解协议,也使破裂的亲情得到了些许的修复。本案双方现已自动履 行了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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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 写 人:张 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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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送部门:民一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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